2007年8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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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的30多次调解为了啥?
283名职工老有所养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

  8月26日,正是休息天,桐乡法院洲泉法庭里人头攒动,一起涉及283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在这里进行最后的调解。调解结束后,俞某、庄某等桐乡市某丝厂的职工代表面露笑容,在争议近10年后,他们的养老保险金终于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到手了。
  早在1986年,按照当时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办理办法,桐乡市某丝厂在某保险公司桐乡市支公司,为厂里职工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。
  10年后的1995年6月26日,该丝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,用保险保单作抵押,丝厂向保险公司借款100万元,再连同原养老金保险积累的保险费合计167万余元,另投保了企业人寿险。
  1998年6月,丝厂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企业人寿险保险合同。保险公司在实有保险费中收回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,剩余的保险费86万余元,由丝厂重新为职工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,并将原养老金保险凭证收回后换发了新的养老金保险凭证。
  重新投保后,职工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到期领取的数额变成了原投保时的一半,这引起了丝厂职工的不满。职工们因此不断向当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。自丝厂在1998年6月完成改制后,出于无奈,俞某、庄某等283名工人在2004年10月20日将保险公司诉到桐乡法院。
  由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是丝厂,保险公司并无过错,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,一审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。此后,职工们没有上诉,而是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。检察院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,嘉兴中院指令桐乡法院再审。
  由于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,同样情形在保险法上无明确规定,且涉及转制企业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、社会影响面广,桐乡法院再审时将着眼点放在消除矛盾、积极调解上,希望最终实现“案结事了”。
  从发送抗诉书、再审裁定书到再审开庭前、庭审中,承办法官利用各种时机展开了调解。从去年5月再审开始后一年多时间内,承办法官先后30多次找原告代表和有关部门协商,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详细分析和解释。之后,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但因保险公司不愿调解而陷入僵局。
  为此,桐乡法院又多次开会反复研究处理方案,并获得了市政府的大力支持,使继续签订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用有了着落。最后,在保险公司作出让步的情况下,双方达成协议,重新恢复了283名职工原有的养老金保险标准。